哪些人不能担任企业破产的管理人?
我有个朋友打算成立一家公司,最近在研究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问题。他想知道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哪些人是不具备担任管理人资格的。我对这方面也很好奇,所以来问问,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了解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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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程序里,管理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负责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债权债务等重要事务。不过,并非所有人都能担任企业破产的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是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这意味着如果某人曾经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受到了刑事处罚,那么他就不可以担任管理人。因为故意犯罪反映出其可能存在道德和法律意识方面的问题,而管理人需要高度的诚信和法律素养来公正地处理破产事务。 二是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人。例如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如果他们因为违反职业规定被吊销了执业证书,那么也不能担任管理人。这是因为这些专业证书是他们具备专业能力和遵守职业规范的证明,被吊销证书说明他们可能在专业行为上存在严重问题,不适合承担管理人的职责。 三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利害关系包括多种情况,比如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在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等。这些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管理人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使其在处理破产事务时难以做到公平、公正。 四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某人是否适合担任管理人。例如,某人虽然没有上述明确禁止的情形,但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情况,法院也可以决定其不得担任管理人。 总之,法律对管理人的资格作出严格限制,是为了确保破产程序能够公正、有序地进行,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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