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归谁?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总感觉签的劳动合同有些条款怪怪的,怀疑可能无效。我想知道到底该由谁来确认这份合同是不是无效啊?是公司自己说无效就无效,还是有专门的机构来判断?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确认权归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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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归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 通俗来讲,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像是一个专门处理劳动纠纷的‘裁判所’,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效力上有争议时,可以向这里申请仲裁,由他们来判断合同是否无效。人民法院则是我们都比较熟悉的司法机关,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或者一开始就不想通过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让法院来判定劳动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这意味着,不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自己说合同无效就无效的,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来进行判断确认。而且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是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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