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学生意外碰撞,对方骨折,谁该负责?
我家孩子在学校和另一个同学意外碰撞,结果对方骨折了。现在对方家长要求我们赔偿,可这是意外情况啊。我就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该谁来负责呢,是我们家全部承担,还是学校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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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两个学生意外碰撞导致一方骨折的事件中,责任的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如果两个学生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说,造成碰撞导致对方骨折的学生的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然而,学校在这个过程中是否需要担责也是关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教育和管理职责,比如在课间活动时没有足够的老师进行秩序维护等,那么学校也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要是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责任,那么学校就可能无需担责。 所以,在这个事件中,不能简单地判定责任归属。一般需要考虑学生的年龄、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责任等因素。双方家长可以先和学校一起进行沟通,查看学校是否有监控等证据,来确定责任的划分。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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