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医疗事故后相关资料由谁保管?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相关资料的保管问题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首先,我们要明白这些资料的重要性,它们是医疗事故处理和责任认定的关键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这里的病历资料就包括了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这些医疗事故相关的资料是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的。 医疗机构保管这些资料是有一定原因的。一方面,医疗机构在日常的医疗活动中,本身就承担着病历书写和保管的职责,有专业的人员和规范的流程来管理这些资料,能够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保管资料也便于患者按照规定进行复印或者复制,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患者而言,虽然不能直接保管这些资料,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这样可以确保患者能够获取必要的资料来参与医疗事故的处理。 如果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导致资料丢失、损毁等情况,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可能会面临卫生行政部门的警告、罚款等处罚。同时,这也可能会对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出现医疗事故后,通常是由医疗机构保管相关资料,但患者也有获取和复印这些资料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