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是由谁制定的?
我想了解下行政法这方面的知识,一直不太清楚行政法到底是谁来制定的。平时接触到行政法相关的事务,但是不知道背后的制定主体,就很困惑,希望有人能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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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并不是一部具体的、统一的法典,而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制定主体有多个层面。 首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制定的行政法律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涉及国家行政管理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制定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这些法律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和许可行为进行了规范,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国务院。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在效力上仅次于法律,它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比如《城市绿化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这些行政法规对相关行政管理领域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再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它们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也就是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进行细化和规范。例如,交通运输部制定的一些关于交通管理方面的规章。 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本地区的行政管理事务进行规范,以适应地方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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