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是谁?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行政规章这一块不太理解。想知道到底哪些主体有权力制定行政规章,它们制定行政规章的依据和范围又有什么不同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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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主要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它们的制定主体是不同的。 首先来说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简单来讲,这些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等,为了更好地执行相关行政管理事务而制定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接着是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这些地方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以及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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