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由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法律是由特定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在中国,不同类型的法律由不同的主体来制定。
首先是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这是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由它来制定宪法能够确保宪法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的职权。
其次是法律,这里的法律是狭义上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如刑法、民法典等。非基本法律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再者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负责领导和管理国家的各项行政工作,制定行政法规可 以更好地执行法律和管理国家事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另外,还有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此外,还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这体现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五条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作出了规定。
综上所述,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多元的,不同主体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不同类型的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