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抢救费由谁赔偿?
我前几天开车出门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受伤严重需要紧急抢救。现在医院催着交抢救费,我也不确定这笔费用该由谁来出。是我这个肇事方出,还是保险公司出,又或者有其他的承担方式呢?我现在很纠结,不知道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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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抢救费的赔偿主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如果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责任限额一般是有规定的,比如在一些情况下,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一定金额(目前通常是1.8万元)。也就是说,在这个限额内,保险公司会先垫付抢救费。 其次,如果事故涉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当交强险的限额不足以支付抢救费时,若符合商业险的理赔条件,商业险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但商业险的赔偿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来确定,比如是否有免赔事项等。 再者,如果肇事者存在过错且车辆未购买保险或者保险额度不够,那么肇事者本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另外,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可能垫付抢救费用。例如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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