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政府征地时会和拆迁办协商补偿吗

我家这边要征地了,我不太清楚补偿的具体流程。想知道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是不是会和拆迁办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呀?我想了解这里面的门道,也好心里有个底,知道后续补偿大概怎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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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征地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比如负责征地的部门)会和被征收人协商补偿,而拆迁办很多时候是作为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一方参与其中,并非政府与之协商补偿的对象。 拆迁补偿协议类似一份合同,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双方是平等的,可以进行沟通协商。当政府因公共利益等需要对房屋进行征收时,要依据相关法规,和被征收者就诸多重要事项进行商量,像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安置房的位置和面积、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工停产损失、搬家时间、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时间等等,然后将协商一致的内容写进协议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的,还能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这就意味着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协商中有一定的权利和保障,可依据法律规定争取合理补偿。而且征收补偿工作事务繁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部门要对其行为负责监督并承担法律后果。相关概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法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相应资质,负责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按照规定办法进行评估的机构 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时,向原评估机构申请重新评估的程序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专业人员组成,对复核结果有异议时进行鉴定的组织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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