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行政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工伤行政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工伤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目的是为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正确实施。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很多跟工伤相关的重要内容。比如对于“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仅包括直接从事本职工作,还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工作时间”不仅仅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还包括加班时间、因工作需要的外出时间等。“工作场所”也不局限于职工日常的办公区域,还包括职工为完成工作所必须经过的合理区域。比如职工在工作场所内前往卫生间途中受伤,一般也会被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去卫生间是满足人体正常生理需要的合理活动,与工作存在一定关联。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对“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做了规定。“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在这期间,职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比如职工被单位派去外地参加会议,在会议期间受伤,就符合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 同时,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也进一步明确。“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比如职工下班后先去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在这个过程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这些司法解释内容为工伤认定提供了更具体、明确的标准,使得工伤认定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保障职工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