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陪护费用标准是怎样的?
我受了工伤,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陪护。但我不知道这陪护费用该怎么算,标准是怎样的。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工伤陪护费用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是怎样的,好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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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陪护费用标准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首先,要明白“生活护理费”这个概念,它是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以及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时,所产生的费用。生活护理费会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而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所在单位负责。若单位未安排护理,则应支付护理费。至于护理费的具体数额,各地有不同的规定和判定方法。有的地方会参考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比如当地护工市场上,同等级护理一天的费用是200元,那么在合理的护理期限内,就按照这个标准乘以天数来计算。总之,工伤陪护费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大致的计算标准,但具体数额要结合当地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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