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种常见的雇佣形式,虽然它们看起来有些相似,但在法律上却有着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用人单位正确处理雇佣关系至关重要。以下将从多个方面详细阐述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不同之处。
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例如,一家工厂招聘工人,工厂作为用人单位,招聘的工人需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且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则较为多样,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比如,某企业将部分清洁工作外包给另一家专业的清洁公司,这两家单位之间就形成了劳务关系。
双方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体现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例如,公司员工需要按照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打卡,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和管理,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进行相应处理。 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并非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反映的是一次性的商品交换关系。例如,居民请小时工打扫卫生,小时工按要求完成工作后即可获得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法律适用不同
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例如,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发生劳动纠纷,将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典》(合同编等)调整。例如,个人之间的劳务合作,双方通过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若产生纠纷,一般按照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
劳动支配权和劳动风险责任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例如,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一般不存在附随义务,由劳动者自己承担劳动风险责任。例如,居民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居民无需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受伤人员只能依据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相关问题。
劳动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中产生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的性质。工资支付方式为持续性的、定期的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例如,企业员工每月按照工作表现和工作量获得相应的工资收入。 劳务关系中产生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具有劳务市场价格属性,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例如,个人请装修工人完成某项装修工作,双方事先约定好报酬,工作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劳务费。
法律建议
-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建立雇佣关系前,要明确自己与用人单位或雇主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要注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了解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若未缴纳,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招聘员工或使用劳务人员时,要准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根据不同的关系签订相应的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劳动关系,要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避免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