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答200问(1 - 25):重点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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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围绕劳动合同法解答200问中的前25个问题展开专业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条文,通过实际案例阐释要点,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实用法律建议,助您明晰劳动合同法中的关键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倾向

在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保护方面,《劳动合同法》倾向于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侧重保护。这是因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例如,在就业市场上,劳动者通常面临着供大于求的局面,在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条件时,议价能力相对较弱。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案例:小张应聘到一家公司,公司要求小张签订一份不合理的劳动合同,其中包含超长的试用期且试用期工资极低。小张因急需工作而面临两难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侧重保护就体现出其重要性,相关法律条款可以限制用人单位这种不合理的行为,保障小张的合法权益。

法律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不合理的条款要敢于提出异议。若用人单位拒绝修改,劳动者可以考虑寻求劳动监察部门的帮助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用人单位也应认识到,合理保障劳动者权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也依照本法执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案例:小李在一家民办幼儿园工作,该幼儿园以自身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为由,不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样属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建议: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无论面对何种性质的用人单位,都有权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因违法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案例:小王在某公司工作了两个月,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王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因为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一个月内与小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法律建议: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关注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签订,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树立依法用工的意识,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因未签订合同而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等法律风险。

四、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上规定的条款。

案例:小赵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劳动报酬的具体约定。后来,小赵与公司在工资待遇上产生了争议。由于劳动合同中缺乏必备条款,导致小赵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了困难。

法律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确保合同中包含必备条款,对于条款不明确或缺失的情况,应要求用人单位补充完善。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合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明确各项必备条款,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善而引发劳动纠纷。

五、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上述关于试用期的相关内容。

案例:某公司与小张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这种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小张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调整试用期期限。

法律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试用期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不合理的试用期约定要及时提出异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约定试用期,避免因违法约定试用期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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