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释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市场的不断变化,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新的疑难法律问题也不断涌现。在劳动法颁布实施后,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对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尺度,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相关法律条文解读及案例分析
(一)关于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况 《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了一些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况,例如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等。比如,李某在离职后,发现自己的社会保险金发放存在问题,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足额的社会保险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李某的这一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遂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二)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 《解释(二)》对仲裁时效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时效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例如,张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在离职一年半后,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机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张某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遂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