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在征收程序中不能忽略的5项权利是什么?
我家这边最近在进行征收相关事宜,我对这方面不太懂,担心自己的权益受损。想具体了解一下在征收程序里,被征收人不能忽略的5项权利到底是哪些,以及这些权利该怎么正确使用,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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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在征收程序中有5项不能忽略的重要权利。 首先是听证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征收方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出来后,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不满意,就可以申请听证发表自己的看法。这能督促征收方改进方案。法律规定,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行使这项权利。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相关情况告知被征地农民,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规定,相关部门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公告并听取意见 。 其次是知情权。这能解决征收时不公开相关文件、随意约定补偿标准,导致被征收人难以获取准确补偿信息的问题。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被拆迁人享有知情权,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拆迁方做出拆迁决定后,应公告相关情况,告知被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是选择评估机构权和申请复核的权利。在征收评估前,征收方应组织被征收人共同协商选定合法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土地及房产等进行公平评估。要是征收方自行指定评估机构,就侵犯了被征收人的这项权利。如果评估结果出来后,被征收人发现评估价格和实际价值差距较大,在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第四是行政复议的权利。在收到征收决定之后,如果被征收人对于征收决定中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标准不满意,又或者对于评估结果不服,遭受了违法强拆等情况,可在行政行为发生之后的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权。 最后是行政诉讼的权利。这是被征收人的重要维权手段。在收到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时,一旦发现补偿不合理,且行政复议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要在行政行为发生之后的六个月内,立即联系律师介入,启动行政诉讼,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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