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我公司之前代扣代缴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现在因为一些情况要收回这笔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我不太清楚在会计上该如何做分录,不知道具体涉及哪些科目,借贷方向该怎么确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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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处理中,收回个人所得税涉及到一些特定的操作和会计分录。首先,我们要明白个人所得税通常是企业代扣代缴的。当企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时,会计分录一般是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这一步的意思是,企业把应该交给税务部门的个人所得税从员工的工资里扣出来了,记在“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这个科目里,表示企业欠着税务部门这笔钱。 当企业实际向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分录是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这表明企业已经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交给了税务部门,“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这个科目的余额就减少了。 现在涉及到收回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如果是因为税务部门多收或者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企业收回之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收到款项时,会计分录应该是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企业的银行账户收到了钱,所以银行存款增加,同时之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现在收回了,“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这个科目里的金额就减少了。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所以,如果是多缴个人所得税而收回的情况,是有法律依据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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