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赔偿中经复议维持的案件该如何处理?


在行政赔偿中,对于经复议维持的案件,需要先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复议维持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从而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也就是说,在经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原则上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在赔偿程序方面,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如果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对于经复议维持的行政赔偿案件,在确定赔偿责任时,要综合考虑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因素。如果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都存在违法情形,那么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判断赔偿责任的大小和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