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调解?
我跟行政机关有点纠纷,申请了行政复议。听说行政复议有些情况能调解,我就想问问到底在哪些情形下行政复议可以进行调解啊?我也好看看自己这事儿符不符合调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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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促使他们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判断,自主决定如何适用法律的权力。比如,对于一些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一定的罚款幅度,行政机关可以在这个幅度内自行决定罚款的具体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就可以进行调解。 二是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当当事人之间就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数额、方式等问题产生纠纷时,复议机关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行政复议调解有利于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符合上述情形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积极推动调解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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