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工资附加性支出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一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对工资附加性支出这一块不太清楚。想知道这些支出包括哪些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单位在这方面有没有违规操作的可能,我该怎么判断。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了解相关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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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工资附加性支出,指的是在职工工资之外,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福利、工会活动等方面的费用。简单来说,就是除了给员工发的基本工资,还会额外拿出一部分钱用于其他和员工相关的事务。 工资附加性支出包含多个方面。常见的有职工福利费,这是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等的费用。比如单位给家庭困难的员工发放补助,或者建设员工活动室等,都可以从职工福利费里支出。还有工会经费,这是工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的费用,像组织职工文体活动、进行技能培训等。另外,职工教育经费也属于工资附加性支出,用于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关于这些支出的规定,《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都有相关条款。《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工资附加性支出。事业单位同样要遵循《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要求,合理安排和使用这些费用。单位在进行工资附加性支出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和用途来操作。如果违反规定,比如擅自提高提取比例、将费用挪作他用等,就属于违规行为。职工可以通过查看单位的财务报表、相关规章制度等方式来判断单位在这方面是否合规。如果发现问题,可以向单位内部的审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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