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几岁?
我一直不太清楚公民从什么时候开始拥有民事权利。比如一个刚出生的婴儿,他能有哪些民事权利呢?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公民的民事权利到底是从几岁开始的,具体有什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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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有了这个资格,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去享受各种权利,比如拥有财产、签订合同等,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表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也就是说,从一个人呱呱坠地来到这个世界开始,就具备了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此外,《民法典》第十六条还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是法律对胎儿特殊权益的一种保护。举例来说,如果在遗产继承的时候,胎儿还在母亲肚子里,那么就要为这个胎儿保留相应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顺利出生,他就可以依法享有这份遗产;但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死体,那么这份预留的份额就会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重新分配。 综上所述,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并且在特定情况下,胎儿也会被视为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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