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他人房屋转让行为无效的依据是什么?


在法律层面,要确认他人房屋转让行为无效,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可能导致房屋转让行为无效的情形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简单来说,就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比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房屋转让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转让房屋的行为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阴阳合同”等情况,双方表面上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但实际上并非真实的交易意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再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例如,转让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或者转让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另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房屋转让行为也无效。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果房屋转让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秩序,也会被认定无效。依据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最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比如转让方和受让方勾结起来,故意损害房屋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