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的依据是什么?
我想了解关于业主自治管理物业这方面的事。我所在小区的物业有些服务不到位,大家就想能不能业主自己来管理物业。但又不太清楚这样做有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想知道业主自治管理物业到底依据什么,心里有个底。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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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治管理物业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就从法律层面赋予了业主对小区公共部分进行管理的权利基础。简单来说,小区里除了业主自己家的房子,像小区的道路、绿地、电梯等这些公共部分,业主们是有权利一起商量怎么管理的。
其次,《物业管理条例》也为业主自治管理物业提供了依据。该条例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职责等都做了详细规定。比如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可以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代表,可以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甚至在必要的时候解聘现有的物业公司,自主决定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事宜。
业主自治管理物业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让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做出有关决定,管理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这样能更好地维护业主的权益,也能让小区的管理更加符合业主的需求和意愿。
相关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专有部分:主要是指业主独立的空间以及有独立的 出入门户的住房,在法律上表现为以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
共有部分:指区分所有建筑物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包括供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使用的全体共有部分,也包括仅供部分区分所有权人使用的部分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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