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给总公司,分公司能打款吗?
我公司给对方总公司开了发票,但对方说让分公司打款。我有点担心这样操作是否合规,会不会带来税务风险或者其他法律问题。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看,开票给总公司,分公司打款这种情况是否可行。
展开


从法律角度来看,开票给总公司,分公司打款这种情况存在一定的复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关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这意味着在法律上,分公司和总公司是一个整体。 然而,在实际的经济活动和税务管理中,存在“三流一致”的原则。所谓“三流一致”,指的是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保持一致。即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这一原则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如果开票给总公司,而由分公司打款,就可能违背了“三流一致”原则。这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被质疑交易的真实性,进而可能面临税务风险,比如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等。 不过,如果有合理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这种操作也可能是被允许的。例如,总公司、分公司和销售方签订了三方协议,明确约定由分公司代为支付款项,并且能够提供证明分公司打款是基于总公司授权或者业务需要的相关文件,那么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会认可该交易的合规性。 综上所述,开票给总公司,分公司打款并非绝对不行,但需要有合理的依据和证明,以确保交易符合税法规定,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企业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者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