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分公司收款,总公司开发票是否可以?

我公司有分公司,最近分公司收了一笔款,但客户要求开发票。我想知道能不能由总公司来给客户开发票,不知道在法律上这样操作是否可行,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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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开具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分公司收款,总公司开发票是否可行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概念。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而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强调了“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如果业务是分公司实际开展的,分公司进行了收款,那么按照规定应该由分公司来开具发票。因为分公司收款意味着它是这笔业务的收款方,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就应当由它来给付款方开具发票。 若由总公司开发票,可能会存在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在核查时,会关注业务的真实性、资金流向和发票开具的一致性。如果分公司收款而总公司开发票,可能会被认为业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从而引发税务机关的质疑和调查。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有明确的委托关系,并且这种委托关系在税务上是合规的,同时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合理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那么经过税务机关认可后,总公司开具发票也是有可能被允许的。但这种情况需要严格按照税务规定进行操作和备案。 所以,分公司收款,总公司开发票一般是不符合规定的,但在特殊合规的情况下有可能可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当地税务机关,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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