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儿女是否有继承权?
家里有套安置房,我很关心自己作为儿女有没有权利继承这套房子。不清楚在法律上,安置房和普通房子在继承方面是不是一样的规定,想弄明白自己到底有没有对这套安置房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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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安置房儿女是否有继承权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安置房和继承权这两个概念。安置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而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对安置房的归属进行特别安排,那么儿女作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有权利继承安置房的。 不过,要是被继承人留下了有效的遗嘱,并且遗嘱中明确表示安置房不给予儿女继承,而是指定给其他人,那么儿女就不能依据法定继承来获得该安置房。因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此外,如果儿女存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比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等,那么儿女就会丧失对安置房的继承权。总之,安置房儿女一般有法定继承权,但会受到遗嘱以及是否丧失继承权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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