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是否属于婚前财产?
最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的事情,自己有套安置房,是婚前就有的房子拆迁后分的。但现在不确定这套安置房到底算不算婚前财产,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安置房属于婚前财产是怎么认定的,希望能得到准确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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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是否属于婚前财产,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得知道安置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如果是在结婚之前就取得了安置房,那么从大原则上来说,它属于婚前财产。依据是相关法律对于婚前个人财产的界定,婚前个人财产就是在结婚登记之前个人所拥有的财产。 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安置房,一般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很多财产,都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比如工资、奖金等,安置房在此列。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是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在等值范围内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这里说的等值可以扩大理解,包括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因为这和另一方没有关系,按照物权延伸规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要是超出面积是原房主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那就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了,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安置房是否属于婚前财产,关键看取得时间以及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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