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部门是否能单方申请不动产注销登记?
我家房子被征收了,征收部门说要单方去申请不动产注销登记。我不太清楚他们有没有这个权利,这会不会损害我的权益啊?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征收部门到底能不能单方申请不动产注销登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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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征收部门能否单方申请不动产注销登记这个问题时,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决定等,将不动产权利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办理登记。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权利消灭等情形,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办理注销登记。 在房屋征收的情境下,如果政府已经作出了合法的征收决定,并且该决定生效后,就意味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等相关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发生了消灭。此时,征收部门基于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是有权单方申请不动产注销登记的。这是因为征收决定具有公权力的属性,一旦生效就产生了相应的法律效力,能够导致不动产权利的变动。 对于被征收人来说,虽然征收部门可以单方申请注销登记,但整个征收过程应当是合法合规的。被征收人享有获得合理补偿等权益,如果征收部门违反相关规定,未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等,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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