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欺骗在先,告乙方泄露机密还能要求赔偿吗?


在这种情况下,要判断公司告乙方泄露机密并要求赔偿是否合理,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公司要主张乙方泄露商业机密并要求赔偿,得证明存在合法有效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然后,看公司的欺骗行为与乙方所谓的“泄露机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如果公司的欺骗行为导致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了一些看似“泄露机密”的情况,那么乙方可能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从法律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来讲,不能仅因为表面上有信息泄露的现象,就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关于赔偿的主张,公司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乙方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如果公司欺骗在先,乙方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如果能证明公司的欺骗行为使得自身处于不利地位,且自身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去泄露机密,那么公司要求赔偿的诉求可能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证据和具体情节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