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抵扣的税是否可以转出?
我公司之前有一批货物的进项税已经完成抵扣,但后来这批货物用于了集体福利。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已经抵扣的税能不能转出呢?转出有没有什么条件和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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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抵扣的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转出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概念和依据。首先,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简单来说,就是原本可以抵扣的税,因为一些特殊情况不能再抵扣了,要把已经抵扣的部分转出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当企业出现上述情况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比如企业将原本用于生产经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那么这部分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在会计处理上,要及时准确地进行记录和核算,以保证税务申报的准确性。企业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操作,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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