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和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否并行?
我在一场官司里,作为第三人,发现判决结果影响到我的权益。我想提执行异议,也考虑第三人撤销之诉。但不清楚这两者能不能同时进行,怕弄错了影响自己维权,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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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通常是不能并行的。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为你介绍一下执行异议和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两个概念。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比如说,法院要执行一套房子,而案外人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的,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例如,甲乙之间的判决结果影响到了丙的权益,而丙当时没参加诉讼,丙就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表明了法律在程序上对这两者的适用进行了限制,避免出现程序的混乱和资源的浪费。 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允许执行异议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并行,会导致同一个纠纷在不同程序中重复审查,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破坏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所以,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更为合适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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