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用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暂停折旧?
我公司有部分固定资产停用了,不知道在财务处理上,这部分停用的固定资产能不能暂停折旧。如果可以暂停,该依据什么来操作;要是不行,又是什么原因呢?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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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和税务相关规定中,对于停用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暂停折旧需要分情况来看。 从会计角度来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对于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这是因为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再使用,后续还会投入生产经营,所以需要继续折旧。例如一家制造企业,其生产设备在每年特定季节会进行季节性停产维护,但在这个停产期间,设备仍然是企业的资产且后续会继续使用,所以要继续折旧。 而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根据准则规定,不计提折旧。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是指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同类固定资产的惯例就可以直接出售且极可能出售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当企业已经有明确的出售计划,并且满足相关条件时,这部分固定资产就不用再计提折旧了。 从税务角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这表明,如果是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处于未投入使用状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不能计提折旧扣除的;而房屋、建筑物不管是否投入使用,其折旧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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