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票在预审中能否作废?
我开了一张发票,目前处于预审阶段。我现在不想用这张发票了,不知道在预审过程中能不能直接把它作废,不太清楚相关规定,想问问这种情况能不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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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开发票在预审中能否作废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发票作废的概念。发票作废是指在开具发票后,由于各种原因,如发票开具错误、交易取消等,开票方需要将已经开具的发票宣布无效,使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也对发票作废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规定。一般来说,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于处于预审中的发票,通常情况下,如果还没有完成最终的开票流程,且符合上述作废条件,是可以进行作废操作的。因为预审阶段意味着发票尚未正式生成并交付使用,开票系统可能仍然允许对其进行修改或作废处理。不过,不同的开票系统和具体的业务场景可能会有所差异。有些开票系统可能在预审环节设置了一定的限制,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才能进行作废操作;而有些情况下,如果发票已经进入了税务机关的相关审核流程,即使是预审,也可能需要按照特定的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作废。 为了确保合规操作,建议在遇到需要作废预审中发票的情况时,首先仔细查阅所使用开票系统的操作手册,了解系统关于发票作废的具体规定和流程。其次,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咨询他们对于此类情况的处理意见和要求。这样既能保证发票作废操作符合法律规定,又能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带来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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