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能否同时做?
我在工作中受了伤,现在想了解下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能不能同时去做。因为我不太清楚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和规定,担心同时做会不会有冲突,或者不符合相关要求。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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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是可以同时做的,但它们有着不同的概念、适用情况和作用。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是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对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鉴定。它是确定职工因工伤残后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比如,职工在工作中受伤,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就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伤残鉴定一般是指在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中,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进行的鉴定,目的是确定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例如,在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案件中,受害人可以申请伤残鉴定。它依据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标准。 两者并不冲突,在一些情况下同时进行是有必要的。比如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既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通过伤残鉴定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因为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有所不同,同时进行鉴定可以保障当事人在不同法律关系下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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