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鉴定是否有区别?
我在工作中受了伤,涉及到赔偿的问题,有人跟我说要做劳动能力鉴定,也有人说要做伤残鉴定,我有点搞不清楚这俩是不是一回事。我想知道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到底有没有区别,区别在哪里,对我的赔偿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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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鉴定是有明显区别的。 首先从定义来看,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是确定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通俗来讲,就是看看受伤或者生病的劳动者还能干多少活,生活能不能自己照顾自己。而伤残鉴定一般是指对人身损害程度进行的鉴定,比如因为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原因导致身体受伤,来确定伤残的等级。 从适用范围来说,劳动能力鉴定主要适用于劳动关系中,当劳动者发生工伤,要确定工伤待遇时就会用到。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比如,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伤残鉴定适用于各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像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依据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标准。 在鉴定机构方面,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这个委员会一般是由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伤残鉴定则可以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另外,两者的鉴定标准和等级划分也不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将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伤残鉴定的等级划分也是十级,但具体的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有差异。比如同样是骨折,在两种鉴定中得出的等级可能不同。 综上所述,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在定义、适用范围、鉴定机构、鉴定标准等方面都存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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