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有什么区别?
我在工作中受了伤,有人建议我做劳动能力鉴定,也有人说做伤残鉴定。我不太清楚这两个鉴定到底有啥不同,它们的鉴定标准、用途这些方面一样吗?我该选择做哪个鉴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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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是针对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对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鉴定。它的目的是确定职工因工伤残后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以便为其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等。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例如,一个工人在工厂因机器故障导致手部受伤,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来确定他还能从事何种强度的工作,以及能获得多少工伤赔偿。 伤残鉴定则范围更广,它包括交通事故伤残、故意伤害伤残、意外伤害伤残等多种情况。伤残鉴定通常是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为了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程度,从而计算赔偿金额而进行的鉴定。其依据的标准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比如,在一场交通事故中,伤者为了向肇事方索赔,就需要进行伤残鉴定。 从法律依据来看,劳动能力鉴定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该条例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内容。而伤残鉴定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有不同的法律适用,如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等。 在鉴定机构方面,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一般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伤残鉴定则可以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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