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辽宁离婚损害赔偿可以用公积金吗?

我在辽宁,最近和另一半在办离婚,对方存在过错,我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对方提出想用公积金来进行赔偿,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允不允许这么做,所以想问问在辽宁,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可以用公积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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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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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辽宁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可以用公积金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两个关键概念,即离婚损害赔偿和住房公积金。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意味着,在符合这些法定情形时,无过错方就可以依法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而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由此可知,住房公积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回到问题本身,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使用公积金,但由于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有其特定的规定和限制。一般情况下,公积金主要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与住房相关的用途。不过,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既然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进行离婚损害赔偿时,从公积金账户中划出相应的份额来进行赔偿,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办理提取手续。如果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允许以离婚损害赔偿为由提取公积金,那么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赔偿,比如过错方以现金形式给予无过错方赔偿。所以在辽宁,离婚损害赔偿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用公积金,但要遵循公积金的管理规定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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