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米厂产出的小米能否核定扣除进项?

我开了一家米厂,主要产出小米。最近在处理税务问题时,不太清楚产出的小米能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核定扣除。我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看看这种情况符不符合可以核定扣除进项的条件,有没有具体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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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核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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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体系中,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对于米厂产出的小米能否核定扣除进项,需要依据相关税收法规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概念。进项税额,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等过程中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核定扣除则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对企业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进行核定。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虽然该文件未直接提及米厂产出的小米,但部分地区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试点范围。 此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及后续相关政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3%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1%;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后来增值税税率进一步调整,适用的扣除率也相应发生变化。 如果米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当地税务部门将米厂纳入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那么米厂产出的小米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照核定扣除的方法进行处理。具体的核定方法通常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投入产出法是根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等因素来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成本法是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等计算;参照法是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如果当地没有将米厂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那么米厂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对应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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