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房卖了以后要拆迁,原房主可以跟购房人主张权益吗?


在民房卖了之后遇到拆迁,原房主是否可以跟购房人主张权益,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双方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双方签订并履行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简单来讲,就是房子卖给别人后,它在法律上就不再属于原房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已经完成了房屋的交付和产权过户等手续,那么购房人就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权益一般是归购房人所有的,原房主通常不能再主张拆迁权益。因为拆迁补偿是针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既然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购房人,相应的拆迁补偿等权益自然也归购房人。 然而,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双方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原房主有可能重新获得房屋的相关权益,进而可能参与拆迁权益的分配。但这种情况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来认定合同的效力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另外,如果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于拆迁权益分配的特别约定,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来处理。因为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总之,民房卖了以后遇到拆迁,原房主能否向购房人主张权益,关键要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完成产权转移以及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约定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