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可以竞合吗


在民法典中,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竞合的。 首先,要明确工伤的定义。工伤是指在工作场所以及工作范围内因为工作所遭到的人身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多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竞合的情况,通常区分不同情形。如果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劳动者是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就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当出现这种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时,劳动者一方面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还能以人身损害为由向侵权的第三人要求赔偿。 不过,如果只是单纯的工伤,没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如果不被认定为工伤,受害人依然可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相关概念: 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工伤:在工作场所以及工作范围内因为工作所遭到的人身伤害。 竞合:在这里指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这两种不同的赔偿途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基于同一损害事实同时存在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