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公诉后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撤回案卷?
我遇到个事儿,案子已经移交到公诉阶段了,可公安机关说要撤回案卷。我不太懂这合不合法,想知道在法律上,移交公诉后公安机关到底有没有权力撤回案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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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移交公诉后公安机关通常情况下是不可以随意撤回案卷的。 从法律程序上来说,当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进入公诉环节,意味着案件已经从侦查阶段过渡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此时,案件的主导权就转移到了检察机关手中。检察机关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判断是否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也遵循类似的审查程序。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可能会撤回案卷。比如,经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新的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存在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在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可以撤回案件。但这种撤回并非是随意的,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且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 综上所述,移交公诉后公安机关一般不能随意撤回案卷,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经过法定程序才有可能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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