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债务债权终止后还能问我要物业费吗?
我所在小区的物业之前和我们业主存在一些服务纠纷,后来好像他们和我们业主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终止了。但最近他们又来找我要之前的物业费,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还有权利问我要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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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债权债务终止”这个法律概念。债权债务终止,简单来说,就是双方之间基于某种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结束了。一般情况下,当债权债务终止后,债权人就不能再依据已经终止的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如果物业和业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已经终止,并且是基于上述法定情形中的一种,比如债务已经履行,即业主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物业费,或者债权人(物业)免除了业主的物业费等,那么在债权债务终止之后,物业通常是不能再向业主索要已经终止范围内的物业费的。 然而,如果债权债务终止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终止的范围并不包含业主拖欠的这部分物业费,或者债权债务终止的协议存在可撤销、无效等情形,那么物业有可能还是有权索要物业费的。例如,双方在协商债权债务终止时,只是针对某一特定时间段或者特定事项的费用进行了处理,而拖欠的物业费并不在该范围内,那么物业就可以继续主张权利。 如果业主对物业索要物业费的行为存在争议,可以先和物业进行沟通,了解他们主张权利的依据。如果沟通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判断物业是否有权索要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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