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谈恋爱期间的花费能否要回?

我在谈恋爱的时候,给对方花了不少钱,包括日常吃饭、买礼物,还有一些大额转账。现在我们分手了,我想把这些钱要回来,不知道从法律角度能不能行得通,想了解下具体的规定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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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恋爱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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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谈恋爱期间的花费能否要回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对恋爱期间的花费进行分类,因为不同类型的花费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首先是日常共同消费,比如情侣一起吃饭、看电影、旅游等花费。这些费用通常被视为双方在恋爱期间基于共同意愿的正常生活消费,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的。从法律原理上来说,这属于好意施惠行为,类似于朋友之间的请客吃饭,双方都没有让对方偿还的意思表示。 其次是赠与性质的花费。赠与又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般赠与,比如在情人节、对方生日等特殊日子送的礼物、发的红包等,一旦交付给对方,所有权就转移给对方了,通常是不能要回的。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附条件赠与,常见的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像彩礼、为了结婚购买的房产等。如果最终双方没有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以这种附条件赠与,在条件不成就时,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最后是借贷性质的花费。如果一方在恋爱期间向另一方借钱,并且有借条、转账备注为借款或者聊天记录能证明是借款等证据,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所以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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