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安置房房产证只能写户主的名字吗

我家房子拆迁了,马上要办安置房房产证。我想知道,是不是只能写户主名字呀?我担心以后会有产权方面的麻烦,想提前了解清楚,到底能不能写家里其他人的名字,要是能写该怎么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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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房产证并非只能写户主的名字。 首先,在通常情况下,办理拆迁安置房产权证时,登记的所有者常常是户主。这是因为一般认为拆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户主,所以房产证上就会记载户主的姓名。 不过,安置房写谁的名字主要取决于拆迁合同中关于产权人的约定。如果拆迁合同中明确约定产权人为户主本人,那么安置房房产证写户主的名字,表明该房屋为户主个人所有。但如果合同中约定产权人为房屋所有人,意味着房屋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那么所有家庭成员的名字都有权在安置房的房产证上体现,以此体现他们对房屋财产的平等所有权。 若需将产权证名更改为除户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为保证法律效力,就需要履行相关的过户或变更手续。被拆迁人和拆迁方应该共同前往具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交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格,同时还需要提供一些资料,比如拆迁方的法人资格证明以及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被拆迁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户口本;代管人、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管、代理权资格证明等。 从法律条文来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这也说明房屋这种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很重要,只有经过合法登记才能确定产权归属。 另外,《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些规定对于确定安置房产权归属以及后续可能涉及的产权变动等情况都有重要意义。 相关概念: 不动产物权:指的是权利人依法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简单说,就是和土地、房子这些不能移动的东西相关的财产权利。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比如几个人一起买房,按照各自出的钱占总房款的比例来确定对房子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在家庭关系中,像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房产等很多都是共同共有关系,所有共有人对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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