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权人是否可以折价占有房产?
我给别人做担保,对方用房产做抵押。现在对方还不上钱了,担保权人说要折价占有这套房产。我不太懂这合不合法,想知道在法律上,担保权人到底有没有权利直接折价占有房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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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下,担保权人一般不可以直接折价占有房产。担保权主要是指担保物权,它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如果在债务到期之前就约定债务人不还钱时房产直接归担保权人所有,这种约定是无效的,担保权人不能直接依据这个约定来占有房产。 通常情况下,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担保权人要实现自己的担保权益,一般要通过法定程序。比如,担保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双方协议不成,担保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该房产,将其拍卖或者变卖后,用所得价款来偿还债务。 如果担保权人直接折价占有房产,可能会损害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房产的价值可能是波动的,而且可能存在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为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来实现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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