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是否可以被执行?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现在对方还不上钱,债权人要我还钱,可我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不知道这套房子会不会被法院执行用来偿债,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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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担保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是可以被执行的。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担保责任的概念。当一个人作为担保人时,意味着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担保合同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 对于名下仅有一套房产能否被执行的问题,过去存在一种误解,认为一套住房是生活必需品,不能被执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即使是被执行人(也就是这里的担保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也可以执行:一是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是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是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满足上述规定中的条件,法院是可以对担保人名下唯一的一套房产进行执行的。比如,债权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担保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了居住房屋,或者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一定年限租金给担保人,那么法院就可以启动对该套房产的执行程序,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房产变现,以偿还债务。 所以,担保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并非绝对不能被执行,关键要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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