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法人时,股东能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我有个官司胜诉了,但是执行的时候发现公司没钱,法人也找不到。我就想能不能把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让股东来还钱。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也不知道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追加股东,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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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当找不到法人时,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被执行人”的概念。简单来说,被执行人就是在法院的生效判决中,需要履行义务却没有履行,被法院要求强制履行的人。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有限责任”。这一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不过,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在这些情况下股东可能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如果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申请执行人就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再如,该规定第十八条指出,当股东抽逃出资时,也可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另外,如果公司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即公司和股东的财产无法区分,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此时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有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找不到法人的情况下,若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可以追加的法定情形。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经过法定程序,最终确定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所以,不是只要找不到法人就可以随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而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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