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是否可以用往来款收据做账?
我在国企工作,负责财务方面的事情。最近在处理账目时,收到了一些往来款收据,不太确定能不能用这些收据来做账。如果用了会不会不符合法律规定啊,想了解下在法律层面国企可不可以用往来款收据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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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国企是否可以用往来款收据做账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会计核算规定和税收管理要求这两个关键方面来进行分析。 从会计核算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要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往来款收据通常是企业之间用于证明款项往来的一种凭证,它能够证明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当国企发生往来款项业务时,往来款收据可以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之一,用以记录资金的流向和业务的发生情况。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来说,国企是可以用往来款收据来做账的。 然而,从税收管理要求方面考虑,情况就有所不同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涉及应税业务的情况下,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往来款收据一般不属于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如果国企将往来款收据用于核算涉及应税业务的成本、费用等支出,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能会面临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不认可这些支出,从而要求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所以,国企在使用往来款收据做账时,要区分不同的业务情况。对于单纯的资金往来,如借款、还款等不涉及应税业务的款项往来,使用往来款收据做账是符合会计规定的。但对于涉及应税业务的款项,为了避免税务风险,应尽量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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