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在法律层面,临时工受伤是有可能享受工伤待遇的。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临时工”这个概念。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临时工”这一法定称谓,所谓的“临时工”通常是指那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来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者是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也就是说,只要临时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并且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就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比如,某临时工在工厂车间工作时,因机器故障导致受伤,这种情况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当临时工受伤后,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若用人单位不申请,临时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认定为工伤后,临时工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包括医疗救治和康复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如果用人单位为临时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大部分的工伤待遇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所有的工伤待遇费用都将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不要因为自己所谓“临时工”的身份而觉得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