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用医保卡付费后是否还能报工伤?


在工伤发生后使用医保卡付费,一般情况下还是可以申报工伤的。不过这里涉及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和实际操作要点。 首先,要明确工伤认定的概念。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只要符合这些情形,就具备了申报工伤的基本条件。 其次,关于医保支付和工伤报销的关系。使用医保卡支付了工伤医疗费用,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和后续的工伤保险报销。因为医保和工伤保险是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医保主要是保障参保人员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的医疗费用,而工伤保险是专门针对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提供的保障。不过,使用医保卡支付后,在进行工伤报销时,需要将医保支付的部分进行相应的处理。根据相关规定,工伤医疗费用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已经由医保支付的部分,在工伤保险报销时,可能需要将这部分费用退还医保基金,然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进行支付。 最后,申报工伤的程序也很重要。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申请时,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 总之,工伤用医保卡付费后仍然可以申报工伤,但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且处理好医保支付和工伤报销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