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回避未回避的情形包括哪些?


在法律领域,回避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公平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指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处理工作。 应回避未回避的情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比如法官是原告的直系亲属,那么他就应该回避,如果没有回避就属于应回避未回避。(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例如法官在案件涉及的利益中有经济利益关联,像案件结果会影响法官所投资的公司的利益。(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这里的其他关系比较宽泛,比如法官和一方当事人是多年的好友,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此外,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如果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未申请回避,就构成应回避未回避。 在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若这些人员未回避,就属于应回避未回避的情况。 在行政诉讼中,参照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相关精神,审判人员等与案件有利益关系、亲属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下,也应当回避。若未回避,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 当出现应回避未回避的情况时,可能会导致相关的审判、侦查、检察等行为被认定为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异议,上级机关可能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新审判等,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